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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约 定 书
甲方:
乙方:青岛景道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并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及审核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报送的截至到 年 月 日止的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实施检查记录与文件、询问和分析程序等审核程序,对甲方上述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同时受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可以应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提供协助或建议,但是甲方仍然应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所反映的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的义务是:
1、甲方在本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以下简称审核资料),乙方在执行审核业务时需要补充审核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审核资料真实与完整;甲方应将所用对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书面声明。
3、为乙方开展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
乙方的义务是:
1、乙方在甲方提供审核资料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
2、对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对外泄露。
四、由于乙方实施的审核程序以及甲方的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难免存在外汇收支情况表发生某项重大错误而注册会计师未予发现的可能性。因此,乙方的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审核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一式 份,供甲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审核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六、费用的支付
(一)、乙方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收取人民币 元。执行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收取人民币 元。
(二)、在完成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向甲方提供报告时凭发票由甲方足额交付。
(三)、在查询到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提报并年检通过信息时,由甲方向乙方足额交付。
四、本业务约定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出具审核报告、甲方支付审核费用完毕后终止。
八、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审核范围、时间要求、审核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约定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审核费用30% 的违约金责任。
十、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青岛景道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 务 约 定 书
甲方:
乙方:青岛景道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及审核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完成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的义务是:
1、甲方在本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乙方的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2、向乙方提供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书面声明。
3、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资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四、费用的支付
乙方执行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收取人民币 元。在查询到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提报并年检通过信息时,由甲方向乙方足额交付。
五、本业务约定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查询到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业务提报并年检通过信息,并收到甲方支付审核费用后终止。
六、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审核范围、时间要求、审核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八、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约定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审核费用30% 的违约金责任。
九、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青岛景道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青岛景道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及审核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截至 年 月 日止的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实施检查记录与文件、询问和分析程序等审核程序,对甲方上述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可以应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提供协助或建议,但是甲方仍然应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所反映的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的义务是:
1、甲方在本审核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以下简称审核资料),乙方在执行审核业务时需要补充审核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审核资料真实与完整;甲方应将所用对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书面声明。
3、为乙方开展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4、如果相关年度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非由乙方承接,甲方应与承办甲方200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协调,要求其配合乙方的工作。
乙方在审核工作中需要了解甲方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甲方应在乙方出具审核报告之前,提供承担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与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并取得有关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的说明。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
乙方的义务是:
1、乙方在甲方提供审核资料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
2、对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对外泄露。
四、由于乙方实施的审核程序以及甲方的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难免存在外汇收支情况表发生某项重大错误而注册会计师未予发现的可能性。因此,乙方的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审核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一式 份,供甲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审核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六、审核费用的支付
根据《 收费标准》,乙方执行本次审核业务收入人民币 元。在本审核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审核费用 %,计人民币 元;其余 %,计人民币 元于乙方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时支付。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时支付。甲方承担乙方在执行审核业务时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
七、本业务约定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出具审核报告、甲方支付审核费用完毕后终止。
八、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审核范围、时间要求、审核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约定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审核费用 %的违约金责任。
2、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审核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已收取审核费数额的 ,直至完成审核。
3、如甲方延迟支付审核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及时支付审核费数额的 ,直至交付。
十、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青岛景道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